1、房产税。 出租房屋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的有产权单位和个人。 企业、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应按出租房屋扣除房屋原值30%后的残值缴纳房产税。 年税率为1.2%。 ; 行政机关、全额、差别拨款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队、房屋管理部门和个人,按照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对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的私营业主,经房管部门登记并符合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可暂缓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其租赁的房屋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房屋面积(含出租庭院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 土地持有税。
3、增值税。 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增值税。 个人月租金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4.城市房屋建设维护税。 单位和个人缴纳增值税时,还应当以缴纳的增值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适用的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
5、教育费附加。 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营业税时,还应当按照缴纳增值税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
6.印花税。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的,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千分之一的折扣计算。 税额不足1元的,减免1元。
7、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并入企业总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不足400元的,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月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的,从月租金收入中扣除20元。 %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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