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的范围很广。 只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就具有承包合同的特征。 从理论上讲,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合同。 但由于建设工程通常涉及公共利益且事态严重,因此将其与总承包合同分开,并设定了更多特殊规则,如房地产专属管辖权、特殊合同无效规则、招标程序、实际建造人规则、 ETC。
家庭装修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答案,直接关系到家庭装修合同能否适用建设工程特别规则,影响十分重大。
家庭装修合同是“装修合同”的一个子类。 2000年10月30日颁布的试行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包括“装修合同纠纷”。 经过八年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4日正式颁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规定将“装修合同纠纷”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但《民事案件事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建筑装饰合同是建筑装饰企业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建筑装饰的合同”。 装修的实施主体仅限于“企业”,但对家庭装修合同是否属于“装修合同”却没有明确规定,令人困惑和遗憾。
目前的裁判意见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阵营: 1、家庭装修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2、家庭装修合同为建设工程合同; 3、未明确家庭装修合同性质,但限制适用建设工程专用规则。 。
1.家庭装修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
这种观点以山东、江苏等地为代表。 虽然在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找到,但实践中裁判标准似乎并不统一。
2008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度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
“家庭居室装修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调整范围。家庭居室装修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颁布的《建筑法》《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会议纪要》沿袭了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探讨了司法解释留下的空白。 此后,这一观点不断出现在山东的司法文件中。 例如,(2015)鲁民体字第498号合同纠纷案中,装修费用仅3万元,由山东高院亲自审理。 高院的主要观点是重申,房屋装修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
同样是在2008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劳动合同纠纷、家庭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进一步明确:
“对于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筑工程,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如果是家庭装修工程,则不属于建筑工程,适用合同的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规定:项目投资在3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二)非家庭室内装修的,按合同约定加工处理。
此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7)第20条还提到,“建筑装修工程等施工合同构成专业承包的,适用本法。司法解释”。 ,言外之意就是排除了家庭装修合同的适用空间。
支持这一观点的司法文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序列号
案件编号
裁判员的观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2019)苏民申4616号
家庭室内装修工程不属于建筑工程,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4民终778号
《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住宅商品房装修属于承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认定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当予以纠正。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民01民终9075号
本案是一份家庭装修合同。 李能峰辩称,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工程无效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中关于承包人参照合同追偿工程价款的规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一终字530号
《房屋装修合同》不是典型的合同,《合同法》中也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家居装修,合同总金额为3.9万元,合同签订方均为自然人。 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和第269条。 根据第...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更符合合同的特点。 因此,原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承诺合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民终121号
本案起因是一起装修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修合同纠纷与施工合同纠纷并列为第三级案由。 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原则上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规则》。 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家庭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目前,我们尚未发现公开的规范性司法文件明确表明家庭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房屋装修合同为建设工程合同时,倾向于适用建设工程的所有特殊规则,如专属管辖、合同无效等。
支持这一观点的司法文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序列号
案件编号
裁判员的观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2014)川民慎字第474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罗宏伟的主张是否有效。 对于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了《关于装修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本案中,罗宏伟与创美家公司因房屋装修发生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建筑工程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8093号
彭茂平的上诉请求……《民事案件事由规定》中的建筑合同纠纷虽然包含装修合同纠纷,但仅包含非家庭装修合同纠纷,不包含家居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认为,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作出不予受理上诉人诉讼的裁定不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修合同纠纷及房产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涉案房产本市中山市首都3号楼801室不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彭茂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0215号
事实与理由:家庭装修与建设工程无关。 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应当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房产所在地由房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本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建设工程分包纠纷”和“装修合同纠纷”。 。 因此,本案案由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还是装修合同纠纷,均应作为房产纠纷由房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民三(民)初字第1855号
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是具备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否则其实施的行为依法无效。 装修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一种。 当然,承包商还需要具备施工资质。 装修装饰施工资质。 本案中,建设者曹新龙为个人,显然不符合法律对承包主体的要求。 因此,他与曾跃华之间的装修合同关系无效。 曹兴龙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曾跃华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 反之,建设工程不合格且修复后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及的定性问题。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承包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合同纠纷项下第三级案由,装修装修合同纠纷为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装修、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四级案由。 该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没有随意解除的权利。 因此,吴高伟主张本案中其在合同中享有随意解除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受理。
3.未明确房屋装修合同性质,限制适用建设工程专用规则
北京、天津、广东等地,高等法院KTV了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家装合同并未做出明确立场。 但在具体诉讼请求时,如果原告要求适用建筑工程领域的某些特别法律、规则,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1)不支持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规则适用于家庭装修合同。 其第六条规定:
“建设者签订承建小型建筑工程、二层以下农民住宅、家庭住宅室内装修施工合同,当事人仅因建设者缺乏相应资料而主张合同无效的,资格,一般不会支持。 承包工程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也不支持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规则适用于家庭装修合同。 其中第二条规定:
“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家庭室内装修、自建低层住宅(二层及以下),或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投资合同纠纷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当事人因建筑商不具备施工资质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纪要》(2020年)不支持优先主张家装工程款支付。 其第五条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装修工程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折扣或者先行支付拍卖价款的,应当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情况:(1)该项目为家庭居室装修;...
支持这一观点的司法文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序列号
案件编号
裁判员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9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没有规定从事室内装饰施工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因此,本案中,朱洪强及其天创设计工作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无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2851号
从华南公司与陈国红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华南公司受陈国红委托对其家庭住宅进行室内装修工程。 装修工程不涉及建筑物主体及承重结构的改动或私人拆除、改造工程。 因华南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家居装修合同》的有效性。 陈国红主张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 ……一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7民初379号
两级法院均将案件起因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而且,在“本院认为”部分,法院并未说明该房屋装修合同属于承包合同。 同时,法院在判定合同、承包商、实际施工人无效时,限制了建筑工程特别规则的适用。
家庭装修合同的认定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是,此前的《合同法》和现行的《民法典》都没有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延期作出具体规定。 事实上,民法典并不否认家庭装修属于建设工程。 但同时,《民法典》并没有要求认定为建设工程的房屋装修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在家庭装修合同纠纷中,即使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也不一定会引发某些特殊规则的适用。
实践方面,鉴于目前对家庭装修合同定性性质存在争议,基于上述指导性文件和裁判意见,我们暂时总结如下:
1、管辖方面,由于是否认定家装合同为建设工程合同直接影响法院管辖权的选择,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即装修合同中注明已装修房屋的地址),并注明管辖法院为该所在地的区、县法院。
2、在合同效力方面,因资质不合格而导致家装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少,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可能会被驳回。 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逃避违约责任。 更需要注意的是,装修过程中的证据保留,设计、材料等变更需要书面签证。
3、建设工程专用规则方面,建设工程法律规定可视为合同条款,质量标准、保修期、维修责任等条款可纳入合同内容。 但实际施工方穿透合同关系,同时向业主追回工程款的可能性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