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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女士一直在郑州某房地产公司销售部担任房产顾问。 2024年4月,何女士申请生育津贴时,被告知因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无法申请生育津贴。 多次向公司维权无果后,何女士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但未得到支持。
何女士起诉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要求该公司缴纳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共计7400元,并支付生育津贴、产妇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损失因未缴纳医疗保险。 补贴费用总计2万元。
判断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这是社会保险征收部门的职责,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范围。 因此,原告就此事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因被告拖欠社会保险费,原告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被告应支付原告主张的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120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育保险待遇损失2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州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何女士生育保险待遇损失2万元。
法官提醒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或社会对女职工因生育子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正常收入时提供生活保障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关心和爱护。 。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职工生育后无法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即使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生育保险,劳动者仍不能享受相应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相应的损失。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切实发挥生育保险在保障劳动力再生产、保护女职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