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4年12月14日,被告人蔡某志受“孟某”邀请,帮助其从云南转运毒品至重庆綦江。 次日零时00分左右,蔡某志驾驶车辆前往原家人指定地点,按照上级家人的指示,从附近路边的草丛中获取毒品,藏于原家人的夹层内。车辆的后门立柱和车辆的中央控制位置。 “猛”告诉他,完成后将获得2万元报酬。 当天凌晨2点左右,在返回蔡某志的途中,“孟某”向蔡某志转账了2600元,用于路费和燃气费。 当日13时00分左右,蔡某从云南驾车返回重庆綦江,途经G75兰海高速桐梓县松坎服务区时,被警方抓获。 民警当场发现车内藏有疑似毒品。 经称重,净重总计968.48克。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30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4月19日,桐梓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蔡某志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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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处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大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公斤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上一公斤以下,海洛因、冰毒十克以上五十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多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七年徒刑,并处罚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下、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下或者其他小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应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多次走私、销售、运输、未经加工制造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检察官的陈述
为了逃避惩罚,毒品犯罪分子以高额奖励为诱饵,招募他人运输毒品。 此类案件近年来屡屡发生。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受雇通过手机网络运输毒品的案件。 被告人蔡某志为了获取高额报酬,接受他人雇佣运输毒品,犯下严重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根据蔡某志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