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拨款结转及结余资金
(一)结转余额资金的概念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相关原文:
“第二十四条 预算余额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剩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后实际完成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的剩余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年底预算安排支出未完成或因故未落实,下一年度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 ”
(二)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育[2016]18号)(原财育[2010]7号)相关原文如下:
1、结转余额资金的概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拨款有关系的中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法人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 ,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预算执行。 、年度预算执行期末,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不含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未全部落实或者下年度未落实完毕需按原用途使用的预算资金。 剩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者项目提前终止后尚未拨付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 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而不再需要延续的预算资金; 预算批准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资金。 预算资金。
2、结转余额资金范围
第四条 根据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
3、基本支出结转基金管理
第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列列的基本支出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九条 中央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充分预测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根据结转资金统筹安排以后年度的基本支出预算。 财政部在年初批准预算时,同时批准上年末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
4、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充分预测和反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并根据结转资金统筹安排今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财政部在年初批准预算的同时,还批准了上年末本部门项目支出的结转资金。
(三)地方部门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财政存量资金盘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育[2015]15号)第一要点“明确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及清理措施”及相关规定原文如下:
1.部门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
2.部门预算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资金(包括基础设施资金和非基础设施资金)由同级财政回收使用。 收回的统筹资金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2、财政拨款余额的核算
(一)《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关于收回以前年度支出的财政拨款余额的会计处理
1. 账户详细设置
(1)与会计差错更正和收回以前年度支出相关的明细科目“期初余额调整”:由于本期明细科目(财务拨款余额-年初余额调整)需要调整更正会计差错,收回以前年度支出。 财政拨款余额金额。
(二)财政拨款余额资金调整相关明细表
“收缴周转”:该明细账(财政拨款余额-收缴周转)核算财政拨款余额按规定上缴时实际核销的金额或上缴的资金金额。
2、主要会计处理
(1)与会计差错更正、收回以前年度支出相关的会计处理
①因会计差错更正上年度国库直接支付、委托支付、财政货币资金,或者因会计差错更正上年度国库直接支付、委托支付支出、财政货币资金。发生会计差错的,属于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如有余额,借记或贷记“资金余额-财政返还金额、零余额账户使用限额、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财政拨款余额-年初余额调整)。
②以前年度因退货、收回预付款等发生的支出,收回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或者收回财政货币资金的,属于余额往年财政拨款,借记“资金余额-财政应归还金额”科目,贷记“余额账户使用额度、货币资金”科目(财政拨款余额-期初余额调整)。
(2)财务拨款余额调整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
财政拨款余额按规定上缴或注销的,按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或注销的资金数额,借记该科目(财政拨款余额-归集及周转),并贷记“资金余额-财务拨款余额”。 “退货限额、零余额账户使用限额、货币资金”账户。
(二)市县财政集中支付余额不再实行权责发生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相关原文如下:
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余额不再按权责发生制支付的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单位年终需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根据当年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的差额,本年度实际发生的财政直接支付,在财务会计中借记“财务直接支付”。 “应退金额-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余额-应退财政金额”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根据当年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与零余额科目下发金额的差额,在财务会计科目中借记“财务可退还金额-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科目;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余额-财务返还金额”科目,贷记“财务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4]5号),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余额不再列支。采用权责发生制,有关单位年末不再进行上述会计处理。 业务处理。 中央和省级单位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规定,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余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
3、一体化预算管理预算资金返还管理流程及制度
(一)《预算管理一体化标准(试行)》(财办[2020]13号)《预算执行》第六要点是“6.2部门支出预算执行/6.2.1国库集中支付/6.2.1.4基金回报》相关原文如下:
资金退回是指代理银行付款后,因原始付款凭证中收款人账户信息不正确,或预算单位或收款人主动退回资金而被收款银行退回的情况。 资金退回时,必须按原渠道退回。 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中央国库支付资金不得退回单位实际资本金账户。
付款完成后收款人自愿退回资金的,代理银行应向财务部门发出《零余额账户到账通知书》,并在收到退回款项当日通知单位核实原始付款信息。
(一)单位确认当年资金退回的,单位将通过系统向代理银行发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通知书》,由代理银行将资金退回国库或根据退货通知的专用财务账户。 财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退回通知进行会计核算,恢复本单位预算限额。 单位可按规定程序向财务部门重新申请缴纳资金。
(二)单位确认跨年度返还资金的,单位直接将资金返还国库或财政专户,财务部门和单位分别根据返还通知书和回执进行会计核算。 对项目未完成的多年期资金返还,单位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财政部门增加相应可执行指标; 项目已完成或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的多年期资金返还,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标准(2.0版)》的通知(财办[2023]12号)已于2023年3月2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财办[2020]13号)同时废止; 财办[2023]12号修改了财办[2020]13号的多年期资金返还流程。
总之:
1、问题描述2023年退还2019年差旅费,无论是市还是县级,中央还是省级单位,都属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应上缴财政部门作为股票资金跨年回报。
2.财政预算资金返还时,必须按原渠道返还。 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不得退回单位实际资本金账户。
3、会计分录(作为现有资金上缴财务部门)
(一)预算单位存入代理银行,核对后确认退回零余额账户。
金融会计
借款:财务可退还金额2000元
贷:对上年盈余调整人民币2,000元
同时
借:上年盈余调整2000元
贷款:累计结余2000元
预算会计
借:资金余额-财务可退还金额2000元
贷:财政拨款余额-年初余额调整2000元
2、代理行将款项退库,预算单位回复退库通知书。
金融会计
借:累计结余——归集调整预算结转余额——上交财政拨款结转余额2000元
贷款:财务可退还金额2000元
预算会计
借:财政拨款余额-收缴上缴2000元
贷款:资金余额-财务应还金额2000元
-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