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堂)受让债权的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四条

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四条:【两个以上第三人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接受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保证责任。 被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人请求其他保证人分享相应份额的,按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1.【非保证人债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时,担保等权利自动转让给受让人(民法典第547条); 当然,后者可以主张担保权。

2、再进一步:债权的受让人是唯一的保证人:如果受让人是抵押人或质押人,那么所有权和担保权就会混淆; 如果受让人是保证人,那么被保证的债权就会混淆(债权和债务都属于一个人)。 例如:A借给B 100万,C抵押某物作为担保。 随后,C以90万的对价转让了A的债权。 由此,C取得了对B的债权; C提供的抵押物上的担保权益因混乱而消灭(C作为抵押人也因债权转让而取得其提供抵押物的抵押权)。

3.【一名或多名保证人转让债权】保证人转让债权视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理。

(一)“保证人接受债权”。 如果以债权金额清偿债权,其本质与作为保证人清偿债务是一样的。

(二)保证人通过自愿方式成为债权受让人的,具有与民法典第七百条典型承担保证责任所产生的债权法定转让同等的法律效力(即第 700 条)的效力)。 (当事人希望通过约定债权转移将法律效力导向另一第三保证人(上图中的D),法律不支持)

(三)本条解释将保证人之一转让债权视为承担保证责任,逻辑上导致被保证的主债权消灭(而不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转移) ,从而使附属于主债权的其他所有担保权消灭。 因此,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为由要求其他第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变成了《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共享问题。

第十三条【最高担保金额解释规则】

最高担保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被担保财产保管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在内的全部债权。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1. 民法典中担保的最高限额

1、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有情形的经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发生。 ,抵押权人有权在债权最高限额内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受偿。

二、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质押最高限额和第六百九十条规定的保证最高限额,参照抵押最高限额适用的有关规定。

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最高限额已确定,但不确定该金额是否仅指主债权本金或包含其他。 (本条解释第1款实际上是对保证人有利的)

2、办理抵押权、权利质押等登记的(参照《民事九份纪要》第五十八条):登记与当事人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的债权金额最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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