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增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许可证变更、延期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此前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儿童护肤品、眼部护肤品化妆品符合生产条件但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项目中未明确标注的,应于2024年7月1日前更换。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见附件)格式)。 自2024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仅从事化妆品成分配制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化妆品生产业务。生产; 2024年1月1日起,目前从事化妆品成分配制的企业应于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关于化妆品生产管理
根据《办法》,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2024年1月1日后生产的每批产品保留样品和记录。保留的样品应当保存在原销售包装内,数量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受托生产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留样并记录。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记录人应当对每批进口到中国的产品保存样品,样品和记录由境内负责人保存。
3.关于化妆品企业管理
自2024年1月1日起,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展览主办者应对2024年1月1日后进入的化妆品经营者建立档案; 2024年1月1日前入驻的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展览、交易会主办者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上述化妆品经营者备案工作。
自2024年1月1日起,化妆品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展会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 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着位置展示其经营所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上的全部信息。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传,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化妆品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化妆品使用向公众开放,努力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特别公告。
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样本(正本、复印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1 月 26 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140号附件1.pdf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140号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