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查处违规野外用火案件263起处罚271人

今年消防期间至3月19日,凉山州公安机关共查处户外非法用火案件263起,处罚271人,其中拘留67人,罚款198人,警告6人。 小编从3月20日举行的凉山市公安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新闻通气会上获悉。

3月初以来,凉山连续受高温、少雨、大风影响,造成四起火灾,影响较大。 当天的会议通报了宁南县七木勒沟镇“3.03”森林火灾案件和西昌市玉龙乡“3.10”森林火灾案件。 其中,前火灾案涉案人员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并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 责令未成年人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 有关部门将责令其监护人赔偿因监管不力造成的灭火费、森林损失费、植被恢复费等经济损​​失。

小编了解到,今年年初,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曾下发《关于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依法惩治森林、草原纵火犯罪行为。” 当天的会议审议了该通知。 解释了。 据悉,凉山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惩处森林草原纵火(火)违法犯罪行为。

明确故意放火,无论是否造成后果或者后果是否严重,均依法从重处罚; 因火灾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严肃查处。 人为放火、火灾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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