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单县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单检一部刑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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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人民检察院

提出起诉

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刑侦科字[2020]37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3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文盲,住**县**村,涉嫌犯罪窝藏卖淫。 2020年7月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公安局。

该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包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处罚决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同意本案应当进行简易审判。

经法律审查发现:

被告人陈某某在*县*村经营*一家宾馆。 2020年3月起,他在**酒店留下内容,介绍KTV徐某某、关某某、袁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该女子收受了卖淫者的卖淫钱,并与被告人陈某某分享。 现已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共获利9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面证据:户籍证明、破案过程、移送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史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石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卖淫嫖客牵线搭桥,为卖淫嫖客提供卖淫嫖娼场所。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处刑罚。

真挚地

单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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