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办公”算加班吗?
法院作出判决
李小梅(化名)于2019年4月1日加入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4年3月31日,合同规定李小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随后,双方因加班问题爆发劳资纠纷。
李小梅提交了《假日社区公众号值班表》、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称她下班后或节假日经常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员工沟通,公司应支付报酬她的加班费。
公司认为,李小梅休息日值班时,主要负责解答客户群中偶尔提出的问题,并非加班。
一审法院:
同意不规律工作时间,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
李晓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500多个小时的加班费,共计20.32万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他的请求。
李小梅不服判决,起诉法院,要求公司向她支付拖欠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李小梅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其要求休息日、延长加班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法定节假日加班纠纷,一审法院认为:
李小梅只提交了《假日社区公众号值班表》,但声称大部分加班日期并非法定节假日,无法证明值班时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因此,法院对她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
最终,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小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小梅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
微信工作超出简单沟通范围的就算加班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批准可以执行。劳动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期上班制度,但公司并未获得不定期上班制度的批准。
根据李小梅提供的微信记录、《假日社区公众号值班表》等证据分析,公司将她安排在工作日的下班时间和休息日工作。
二审法院认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工人的工作模式变得越来越灵活。 他们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力。 他们不再局限于雇主提供的工作地点和办公工作站。 尤其是上班族在工作场所以外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开展工作的情况并不少见。
对于劳动者的这种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不在用人单位上班就否定加班。 应模糊工作场所的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性工作内容来确定加班情况。
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软件进行工作超出了普通简单交流的范围,并且劳动者进行了大量的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软件进行工作是周期性的、固定的,明显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视为加班。 。
本案中,虽然公司声称李小梅只是在节假日负责回复客户提问,并未加班,但根据聊天记录和工作职责可以看出,李小梅使用社交软件上班的情况已经存在。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围,假日社区公众号值班。 《表格》可以证明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固定性,区别于临时性、零星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特点。 应视为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加班的同时还可以从事其他生活活动,将全部时间作为加班时间不公平,应确定公司支付的加班工资数额。因此。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小梅3万元加班费。
来源:中国法制普及,综合:广东省总工会、劳动法研究、劳动法数据库、人力资源葵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