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畜禽养殖、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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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以经济为目的人工饲养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子、鹌鹑等。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养殖场(社区)和专业养殖户的适用标准按照省规定执行。 未达到专业畜禽养殖户规模标准的,为散养畜禽养殖户。

法律、法规对观赏动物、实验动物、宠物等畜禽的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规范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疫病防治、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负责畜禽养殖场(社区)和专业养殖户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负责监测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负责养殖场(社区)和养殖场(社区)“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的监督管理。养殖专业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负责畜禽养殖用地规划和监督管理,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对养殖场(社区)进行核查和监督。 )和专业养殖户的农业用地。

区水务局负责核查界定河道周边养殖场(社区)和专业养殖户是否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对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养殖场(社区)和专业养殖户河流和河流的范围。 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核查。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农场(社区)、专业养殖户排污许可证或者畜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畜牧养殖管理、动物防疫违法行为以及违法用地行为。 负责牵头查处违法建设养殖场(社区)和违法养殖建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拆除。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养殖场(社区)、养殖专业户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

区发展改革局按照职责支持畜禽养殖业发展。

区财政、林业、应急管理、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畜禽养殖发展,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社区)、专业养殖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和配套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规定的免疫条件;

(四)有畜禽粪便、废水等固体废物收集、贮存、防止泄漏的设施,并配套综合利用设施和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处理利用。 在河流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建设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处理后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向环境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到环境中;

(五)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从事畜禽生产经营并依法应当向工商、民政等登记的畜禽养殖场(社区)和专业养殖户,应当取得相关登记证书。

第六条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社区)、养殖户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 建设前应当编制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建设规划(包括养殖场范围边界、养殖场平面布局、涉及种畜最大规模、生产设施和设施等)。工艺设计、动物防疫设施、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处理设施、配套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设施及处理措施等),征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征求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一)选址咨询。 畜禽养殖场(社区)、专业养殖户可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选址咨询。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关于合法性的意见养殖场(社区)、养殖专业户选址合规性。 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并明确需要向本部门申请的程序。 区农业农村局综合意见后出具选址咨询批复,抄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土地使用手续。 畜禽养殖场(社区)、养殖专业户建设前,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登记手续。 土地利用涉及林地使用、林木采伐的,必须依法办理林业部门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水域、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必须依法履行水务部门审批手续; 设施建设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流转。 使用审批程序。

(三)环境影响评价。 畜禽养殖场(社区)、专业养殖户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在施工前报有有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需要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当在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前完成网上备案。 畜禽养殖场(社区)和专业养殖户建设、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履行的其他手续。 未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未办理设施农用地登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养殖设施、饲养畜禽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处理(街道办事处)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办理。 。

第七条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社区)、专业养殖户竣工后,必须依法办理下列手续:

(一)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独立对竣工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应当领取排污许可证的(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畜禽养殖场(社区)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领取《动物防疫条件证明》。

(三)公共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社区)和专业养殖户需要取得排水许可证的,必须按规定向水务部门申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履行的其他手续。

第三章 饲养管理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社区)、专业养殖户应当向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申请畜禽养殖登记,取得畜禽养殖许可证。和家禽饲养法规。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社区)、专业养殖户应当按照《畜禽鉴定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建立并保存畜禽养殖档案。 ),指定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饲养记录、标识、来源和进出境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使用时间、用量;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条件;

(四)畜禽发病、诊断、治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规范;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社区)、专业养殖户应当按照有关畜禽养殖技术规范的标准和要求饲养动物,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禁止使用违禁药品、原料药、人用药、假劣兽药及其他非法添加剂。

第十一条 畜牧生产经营者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验。 经检验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不得销售。 禁止销售含有禁用药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社区)、专业养殖户应当建立健全防疫制度,采取消毒、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建立免疫档案,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并进行动物疫病监测。要求佩戴畜禽免疫标签。

第十三条 畜禽生产经营者销售畜禽前,应当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规定,申报检疫。

第十四条 畜禽发生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社区)、养殖户应当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隐瞒、报告。撒谎、延迟或遗漏报告。 报告或者阻止他人报告,不得自行发布疫情。

第十五条 发生畜禽疫情时,疫区、受威胁地区的畜禽养殖场(社区)、养殖户应当及时开展隔离、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蔓延,并遵守强制措施。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 控制和消灭措施。

畜禽养殖场(社区)、专业养殖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染病畜禽及其排泄物、垫料等污染物以及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六条 畜牧生产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畜禽养殖场(社区)、专业养殖户发现病死畜禽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资金支持。 严禁出售、丢弃或者重新利用病死畜禽饲料。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指导畜禽养殖场(社区)、养殖专业户落实养殖、用药、防疫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社区)、养殖专业户无相关法定手续,相关监督检查不符合标准,仅停止饲养而不拆除棚舍的,今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第四章环境管理

第十九条 畜牧生产经营者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畜禽养殖场(社区)、专业养殖户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雨水分流设施和畜禽粪便、污水储存设施。 按照规定建设粪便厌氧消化沤制、有机肥加工、沼气生产、沼渣沼液分离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屠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规模。 委托他人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必须完善相关收集、储存、运输等设施和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台账,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社区)、专业养殖户应当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粪便、废水、废气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浪费。 处理后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向环境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到环境中。

畜禽养殖场(社区)应当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备案。年按照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应当加强畜禽养殖场(社区)和专业养殖户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加强畜禽养殖场(社区)环境污染监测。 )和专业养殖户。 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社区)日常环境保护执法,对以下行为进行处罚:

(一)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开展的;

(二)畜禽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未委托他人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立即投入生产、使用、建设的;家禽养殖废弃物。 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运行不正常;

(三)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作肥料超过土地吸收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活动,造成畜禽养殖废弃物渗漏、泄漏的;

(五)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并落实养殖用地。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土地的使用应当符合河道防洪、输水、通航的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引导和促进畜禽养殖。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 畜禽养殖用地出租人(提供者)有义务对畜禽养殖场(社区)和养殖专业户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畜禽生产经营者利用养殖场内的荒地、园地、林地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促进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废弃物,推进现代化美丽牧场建设。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区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范围。 对畜禽养殖场(社区)、专业养殖户违法用地、占用水利管理区、违反水土保持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森林林地的,由区综合查处。行政执法局。

第六章 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区、镇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畜禽养殖、防疫、环境保护、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设施的财政支持力度,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推广的工作经费。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畜禽养殖场(社区)和专业养殖户提供标准化建设、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场(社区)和专业养殖户提供所需服务。 鼓励各类环保技术机构、科研院所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提供技术指导,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培训、推广实用技术。

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开展畜禽养殖和动物疫病保险,鼓励畜禽生产经营者参加保险。

第二十八条 鼓励畜禽养殖场(社区)、专业养殖户采用生态养殖、大床养殖、种养结合等技术发展畜禽养殖,促进畜禽养殖业优化升级,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第七章 散养畜禽养殖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散养畜禽户纳入村规民约和民事合同管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确保乡村干净、整洁、安全、功能齐全。 顺序。

第三十条 山区、林区、农田地区的畜禽养殖户应当收集养殖粪便、污水等,采用厌氧、沤制、有机肥加工等方法对养殖粪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贮存于山区和林业用地。 (林木、果树)、农田施肥和灌溉。

第三十一条 散养畜禽养殖户饲养的畜禽必须接受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疾病免疫注射。 未接种疫苗的畜禽存在流行病风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散养畜禽养殖户的养殖行为应当遵守村规民约,符合人居环境有关要求,有利于邻里和谐。 多次投诉且拒不改正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散养畜禽养殖活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

(二)利用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的;

(三)在垃圾场饲养畜禽或者使用垃圾场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对规范畜禽养殖管理负总责。 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指导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开展畜禽养殖项目。 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防疫、食品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健全畜禽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擅自搭建养殖场饲养畜禽的行为; 必须配备专业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人员和经费由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按照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需要采取联合执法方式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报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相关术语的解释。 根据畜禽养殖规模的不同,畜禽养殖场所分为养殖场(社区)、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三类。 养殖场(小区)规模为:出栏生猪500头或存栏300头以上; 肉鸡屠宰量10,000只或存栏量5,000多只; 蛋鸡2000多只; 奶牛100多头; 屠宰肉牛50头以上100头以上; 宰杀肉羊100只或存栏100只以上; 肉鸭屠宰量10000只,存栏量5000多只; 肉鹅被屠宰 5,000 只,库存量超过 2,500 只; 肉鸽屠宰量5万只,存栏量1万多只; ; 应将2,000只肉类兔子宰杀或应保留1,000多个肉类; 应该种植200多个蜜蜂; 其他牲畜和家禽的规模标准应根据相关法规实施。

专业农户的规模:一年中有50至4头猪被宰杀,有30至2的库存; 一年中屠杀了2,000至4个肉鸡,或者有1,000至4库存; 9个育雌性有库存。 500至1夜市场招聘网络; 5奶牛到夜市招聘网络; 10至49牛牛在一年中被屠杀或20个夜市招聘网络; 30到夜间市场招聘网络在一年内屠宰绵羊,或者30次到夜市招聘网络肉鸭每年生产为每年2000至4000,或者有1000至49个库存; 肉鹅每年生产的1000至49,或者有500至24库存; 肉类鸽子的屠宰兔数量为每年10,000至4个或2,000至9只兔子的数量; 每年的肉类兔子数量为每年500至9,或250至9的库存数量; 蜜蜂育种是100至1夜总会招聘网络组; 其他牲畜和家禽的规模标准应按照相关法规实施。

自由放养家庭的规模是指比专业繁殖家庭的规模零星饲养牲畜和家禽的育种者。

第37条这些管理措施应从发行之日起实施,并应有效期五年。 相关法律和政策发生变化或到期之前的六个月,将根据实施身份对法律进行评估和修订。 [2]

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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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牲畜和家禽育种管理措施发出的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通知

所有城镇(街道),地区政府部门和直接关联机构:

现在向您发出“南沙地区牲畜和家禽育种管理措施”,请认真实施它们。 如果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向地区农业和农村事务局报告。 [3]

广州南沙地区人民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8 日

策略解释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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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背景和基础

为了标准化牲畜和家禽育种行为,促进牲畜行业的供应方结构改革,预防和控制牲畜和家禽疾病,预防和控制牲畜和家禽育种的污染,确保牲畜和家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促进我们地区牲畜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畜牧业”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动物流行病预防法”,“预防和控制大规模牲畜和家禽育种的污染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以及“广州市政牲畜和家禽育种管理措施”,“广东省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繁殖牲畜的发行以及牲畜的生产以及家禽生产以及家事的生产和运营许可证,牲畜和家禽育种注册措施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我们地区发布了“南沙地区牲畜和家禽育种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主要内容

“措施”分为9章,总共37篇文章。 这是我们所在地区的第一份关于牲畜和家禽育种管理的行政规范文件。 它着重于实施国家,省和市政法律,法规和牲畜和家禽育种的政策。 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们地区的牲畜和家禽育种的管理,尤其是对牲畜和家禽育种家庭的标准化和管理,并构成了政策改革和创新的点。

第1章一般原则规定了制定规范文件的目的,应用范围和划分的责任,共有三篇文章。

第2章建筑管理规定了牲畜和家禽农场(社区)和专业育种家庭的建设条件,以及参与牲畜和家禽生产和运营的相关程序。 一共四个。

第3章育种管理阐明了牲畜和家禽农场(社区),育种专业人员以及牲畜和家禽生产商和运营商的相关义务,并且明确指出,他们的违法行为将根据法律处理。 总共11个项目。

第4章环境保护管理澄清说,牲畜和家禽生产商和运营商是负责预防和控制牲畜和家禽育种造成的污染的第一个人。 牲畜和家禽农场(社区)以及专门的育种家庭应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并明确建议加强牲畜和家禽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监督和检查预防和控制繁殖农场(社区)和专门育种家庭的污染。 共有三项。

第5章土地使用管理清楚地指出,在组织和制定整体土地使用计划的过程中,各个城镇的人民政府(统治办公室)应进行整体安排,以包括牲畜和家禽育种土地,并向指导和促进并促进并促进牲畜和家禽育种以缩放和标准化。 ,生态发展。 鼓励牲畜和家禽生产商和经营者根据相关的省级和市政要求促进现代和美丽的牧场的建设。 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调查并处理非法土地使用。 一共四个。

第六章: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总共规定了三个项目:财政支持,育种技术促进和育种技术指导。

第7章:自由放养牲畜和家禽农民的管理,总共规定了五篇文章:支持开发方向,环保操作,强制免疫,繁殖行为和育种要求。

第8章监督和管理规定了两篇文章中的监督职责和监督机制。

第9章补充规定阐明了相关术语以及措施的有效日期和有效期的解释。 总共有两篇文章。

3.政策重点

(1)澄清说,每个城镇的人民政府(分区办公室)负责其各自司法管辖区内的牲畜和家禽育种的布局规划和标准化的育种监督。

(2)为了监督牲畜和家禽育种,阐明了每个职能部门的监督责任,责任划分更明确,并且各个部门的协调更加顺畅。

(3)严格管理新的(扩展的)牲畜和家禽农场(社区)和专业育种家庭,并标准化牲畜和家禽农场(社区)和专业育种家庭的建设。

(4)澄清说,牲畜和家禽生产商和运营商是负责预防和控制牲畜和家禽育种,牲畜和家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以及无害的病人和死亡牲畜的第一批人和家禽,加强主要职责并加强来源管理。

(5)加强对牲畜和家禽农民的监督和管理,并标准化其繁殖行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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