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附加扣除政策
【享受主题】
生产和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加计扣除应纳税额的5%。
2.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加计扣除应纳税额的10%。
【享受条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日常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日常服务销售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纳税人。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
3、所谓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审核补缴销售额、征税调整销售额。 其中,纳税申报销售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简易计税方法销售、免税销售、税务机关开具发票销售、免抵退税方式出口销售、即期销售等。退款项目。 。
经审计、纳税评估调整后的销售额,计入查赔或评估调整后的当期销售额,以确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4.纳税人可以计提但尚未计提的加计扣除金额,在适用的加计扣除政策确定后,可以在当期一并计提。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减征、减征小规模纳税人等政策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