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养殖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畜禽养殖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守它们。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 年 12 月 3 日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畜禽养殖登记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商品畜禽生产以及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畜禽专业养殖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选育、具有种子价值、适合繁育后代的畜禽及其卵(蛋)、精液、胚胎。和其他遗传物质; 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种特定畜禽、符合一定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集中建设畜禽圈舍饲养特定畜禽,符合一定条件,由多个农户分户饲养,实行统一管理的畜禽养殖场。 养殖园区; 专业畜禽养殖户是指饲养特定畜禽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畜禽登记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养殖。
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公布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畜禽养殖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二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第五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商品畜禽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提交(或者具备)下列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种畜禽品种来源材料(份);
(三)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材料或者资格材料(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和养殖记录制度;
(五)种畜禽养殖场平面图和粪便处理利用方案;
(六)具有动物防疫条件证明(无需提交)。
第七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畜禽蛋、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物质,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审查并颁发。农业畜牧遗传物质生产许可办法。
第八条 原祖代种禽场、原种畜场、种畜繁育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审核决定并颁发等级。 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地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依法决定是否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证书。 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法律规定的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九条 商品代畜禽生产场、商品代雏鸡生产场(含亲代种禽场、禽蛋孵化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审核决定并颁发。行政部门。 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依法决定是否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法律规定的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具体审核标准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一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发生变更的,许可证持有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许可证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申请新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其中 9 条措施。
第十二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适用本章规定,由地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审查决定。
第三章畜禽养殖登记
第十三条 达到下列设计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专业养殖户,应当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登记养殖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并取得畜禽登记证。 家禽识别代码(畜禽养殖代码),以便当地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了解和掌握当地养殖规模: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1、年出栏生猪500头或存栏300头以上;
2、年产肉鸡10000只或肉鸡存栏5000只以上;
3、存栏蛋鸡2000余只;
4、存栏奶牛100头以上;
5、每年出栏肉牛50头或存栏100头以上;
6、每年出栏肉羊100只或存栏100只以上;
7、肉鸭年产量10000只或库存5000只以上;
8、年生产肉鹅5000只或存栏鹅2500只以上;
9、肉鸽年产量5万只或库存1万只以上;
10、肉兔产量2000只或存栏1000只以上;
11、200余群蜜蜂养殖;
十二、其他畜禽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养殖户规模。
1、猪年有50到4个夜市招聘网头去屠宰或者30到2个夜市招聘网头去库存;
2.年生产肉鸡数量在2000只至9只之间,或肉鸡存栏数量在1000只至4只之间;
3、蛋鸡数量为每夜市招聘网500至9只;
4、存栏牛数为5头至夜场招聘网站;
5、年屠宰肉牛数量在10头至49头之间,或存栏牛数量在20头之间至夜市招聘网络;
6、每年只宰杀肉羊30只,或者只保留30只羊到夜市招网;
7、肉鸭年产量2000~1000只,鸭4~9只;
8、年产肉鹅1000只至9只,或存栏鹅500只至24只;
9、年产肉鸽数量1万只至4只,或存栏数量2000只至4只;
10、肉兔年产500~9只,或饲养250~9只;
11、蜜蜂养殖100比1夜总会招募网络群;
十二、其他畜禽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专业养殖户通过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备案信息直接网上报送。 具体流程如下: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专业养殖户应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登记管理系统填报基本信息。 没有能力填写网上报告的,应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机构及委托机构填写基本信息,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委托机构代为整理录入系统。
(二)当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规模标准、畜禽养殖登记管理信息齐全的畜禽养殖单位进行登记。农业农村部系统。 系统为注册养殖场、养殖小区、专业养殖户生成畜禽识别码。
第十五条 畜禽识别码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1位至第6位为县级行政区域代码。 第7位至第8位为种畜禽品种代码。 第 9 至 14 位是序列代码。 第 15 位数字是序列号。 该位是校验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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