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设定担保义务和保险人的权利

在以人寿保险为代表的保险合同中,保单持有人拥有保险合同,可以行使保单项下的一切权利,包括设定保单作为保证的权利。 例如,以人寿保险保单质押,债务人以人寿保险保单中具有一定现金价值且尚未达到给付期限的产权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

在以工程保证保险为代表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合同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 这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之一。 一旦不履行,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终止保险合同。

事实上,这涉及到投保人的担保义务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这也是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区别的集中体现。

1、保证保险,投保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

在保证保险中,投保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缴纳保险费,二是设立保证。 在工程保证保险中,这对应于示范条款“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有义务支付保证金或者提供反担保义务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开始日之前履行相关义务”。

投保人设立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例如,在医疗器械偿还保证保险、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当与被保险人签订保证合同,并依法在融资合同/借款合同上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者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签订与保险人签订保证合同 对保险合同依法设立抵押、质押或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担保法》“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立的担保,可以视为有效。” 后者是保证保险合同的担保设定。 由于工程保证保险合同与保险人签订保证合同是投保人的义务之一,因此示范条款规定: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得转让或者设立权利根据本保险合同。 固定保证。

2.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为什么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在保证保险中提供反担保(设立保证)? 其本质是确保保险人因履行赔偿责任而对投保人享有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或者保证人(如有)寻求赔偿,可以代位被保险人的权利。针对保单持有人。 或其担保人(如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人均有权要求赔偿。 针对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追偿的争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属于保险保障范围。 因此,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进一步保障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包括基于以下原因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请求:债权、债务合同。 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还延伸至债权和债务合同所享有的保证、抵押、质押等从属权利。

3、保证保险与保证保证不同

在保证担保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对债务人的追索权,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相应的权利。 保证保险中,在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向投保人或其保证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单条款(如签署《股权转让书》)将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代位索赔。 该示范条款规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时,应当将其权益及其所拥有的权益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转移给被保险人。文件》和《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的利息转移给保险人。

此外,在保证担保中,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也会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消灭,从而导致从属权利丧失,即保证人将不再享有其他从属权利。由原债权人享有。 在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债权、债务需要转移到保险人名下,投保人的债权、债务和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履行。 权利包括担保权。

不难发现,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完全不同。 具体来说,工程保证保险是工程保证担保的一种手段,但工程保证保险合同仍然只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它具有财产保险的有偿性、双边性和投射性,因此也具有与保证完全不同的特征。 。 风险转移机制、法律关系和商业目的。

还应当注意的是,投保人在履行设立担保义务过程中,不得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转售、转让或者赠与。 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保险人的索赔,负责赔偿未赔付的损失),并有权追回已赔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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