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促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实现全市研发投入年均增速10%以上。 根据《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文件《长春市2035年远景目标》、《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和《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方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投后补助是指财政给予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费用的补助资金。 以企业连续两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增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向企业提供的事后补助。
第三条 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通知 《关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相关文件汇总。 国家有新修订的政策依据,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是指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用于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的资金。 实行总量控制,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数据、市统计局提供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单、企业信用处罚信息确定补贴对象。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企业投入研发后的补贴管理。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六条 企业获得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须在长春市内设立、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近一年来未发生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企业须申报享受最近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最近一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与上年相比增加额不得低于20万元。
(三)企业必须是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
第三章 补贴措施
第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企业近两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增量总额,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计算,并以万元为单位计算,四舍五入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向下取整。 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市税务局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供最近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及汇算清缴后1个月内的企业名单最近一年的企业所得税。 公司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公司经营信息(包括公司主管部门名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员工总数等) )。
(二)市统计局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供纳入R&D经费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单。
(三)市科技局根据应符合的条件对补贴对象进行筛选,确认企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进行管理的意愿。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筛选信息进行汇总汇总,审核后形成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税务局、市统计局下发扶持方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接受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正常生产成本支出和研发支出,按照研发项目设立补贴资金使用辅助账户,并接受统计部门的研发支出统计。 收到的财政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研发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为内部员工准备工资费用和退休费用,以及国家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对骗取补贴资金或者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市科学技术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列入“诚信黑名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和市科技发展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