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宜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促进宜春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21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伊春市房地产市场稳定

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一城一策、因城施策”的工作要求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若干政策措施》全面提升全省经济运行水平”(黑府条例[2023]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一、多措并举大力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

(一)二、三子女家庭居民购房补贴政策。 宜春市(含1市5县4区)户籍且符合生育政策并在本政策实施期间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孩子的家庭购买本市第一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房。 4个区。 购房总金额超过10万元的,根据网上签订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个人身份证、购房发票、 《房产证》、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等。购房补贴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异地购房补贴政策。 非伊春市户籍个人购买四区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且购买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在网上签订并备案《商品房销售合同》,身份证件、户口簿、购房发票、《房产权证》。 凭证”,一次性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秀人才补贴政策。 本政策执行期间,符合《新时代宜春人才集聚若干政策》规定的优秀人才,享受人才购买政策(须经组织部门认定)并符合(1) )和本文件的(2)。 如果您有两项保单,则可以合并享受保单。

(四)推广“押金转账”模式。 解决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抵押贷款问题,提高我市二手房交易效率和便利性,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 (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居民购买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房屋,并在出售现有房屋后一年内再次在同城购买房屋的,出售该房屋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目前的房屋将被征税。 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房屋金额大于或等于现有房屋转让金额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新购买的房屋金额小于现有房屋转让金额的,则按照新购买的房屋金额与现有房屋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新购买的房屋金额。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住房公积金家庭互助购房政策。 存款人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同一户籍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累计提取金额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 存款人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同户籍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申请成为“共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作用。 便利开通提前退休人员跨省提取公积金业务,运用大数据核查和自动审核,实行住房公积金“全程网上办理、跨省办理、手机7×24小时”资金提取业务。 (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加大房地产宣传力度。 适时组织房地产企业开展房地产推介活动和省外开展推介活动,宣传我市优质住房。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科学配置供给,积极促进房地产稳定发展

(九)支持非住宅改建为住宅。 符合变更条件的已建成但未出售的非住宅建筑(包括商务写字楼、商业性商业建筑),经申请批准,可转为商品房或企业自有租赁住房,支持改建为商品房或企业自有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比例适当。 。 (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10)出售“净土”。 土地出让前必须完成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权属清晰、无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满足开工基本条件建造; 加快解决搬迁重建等遗留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建设。 (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十一)支持健康养生旅游地产发展。 对已供应但尚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符合用地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可申请转用,支持向旅游、养老等业态转型。 (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十二)推进住宅全装修工程建设。 引导开发企业围绕省外老年人居住和购房需求开发建设中小型精装修住宅项目。 他们可以配备一定比例的出租房和公寓,以达到较低的总价,并入住所需的一切。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十三)适当调整银行抵押贷款利率。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建立新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对评估期内当地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评估。 如果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同比连续三个月下降,年内维持、降低或取消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阶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宜春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局宜春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明确执行期限外,其他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以及市场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7号工作流程附件1

7号附件2、附件3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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