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董事会发布《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董事会是游戏行业的主管部门。 总局的《管理办法》主要以文化部2010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退出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为基础,加上总局2016年部分的《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通知》和2017年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实际上就是《网络游戏出版运营管理办法》。
在游戏运营方面,董事会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第十八条,限制首充奖励,限制高价道具。
新办法中一些有争议的内容,如禁止强制战斗、公布随机抽奖概率、需要通过非抽卡方式获取卡池内容、禁止兑换虚拟货币、禁止提供非法游戏的支付服务等等,都有记录。 即使在2010年的《暂行办法》中,随机选择服务本身也是被禁止的(当然并没有实际执行)。
我发这个帖子并不是说《管理办法》的KTV影响不大。 事实上,它已经失控了。 作为新的主管部门,出版署KTV新规定也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游戏行业已经发展了20年、30年,必要的监管也早已有了。 当你想象依靠严格的政策倒逼优质的产品时,是否应该考虑客观的市场规律? 为新规叫好的个别玩家也一定知道,你所叫好的许多新规其实早就已经实施了。 他们没有让游戏产业按照你期望的方向发展。 新的《管理办法》不仅会影响你的心灵,整个游戏行业都要为想象中的“垃圾游戏”的制作者付出代价。 归根结底,游戏行业如何发展,取决于玩家。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0日废止)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游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工作,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认定相关的咨询和管理工作。
对于已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重复审核,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网络游戏中不得设置强制战斗;
(三)不得通过随机抽奖或者其他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投资法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获得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其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商品、兑换其他主体的产品和服务;
(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费用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 保留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少于180日;
(四)按照规定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的种类、价格、总量等信息报登记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网络游戏运营或者转让网络游戏运营权的,应当提前60日公告。 网络游戏用户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和未过期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照用户购买的比例以法定货币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给用户。
因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自身原因停止服务、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网络游戏服务连续中断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非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为非法网络游戏经营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
(2016年12月1日发布,2017年5月1日生效)
一、明确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利用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等行为来获取利益。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进行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为其他运营公司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宣传推广等服务,参与网络游戏运营的利润分成。 这是共同经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放服务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抽选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不得要求用户直接投入法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参与。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游戏KTV网站或者随机抽奖页面公布所有可能抽奖、合成的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抽奖或者组合概率等。 公布的抽签相关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七)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KTV网站或者游戏内显着位置公示参与用户的随机抽选结果,并保存相关记录,以供相关部门查询。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公布随机抽选结果时,应采取一定措施保护用户隐私。
(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及增值服务时,还应当为用户提供其他获得同等性能虚拟道具及增值服务的方式,例如兑换其他虚拟道具、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直接购买
(九)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 但网络游戏运营公司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未使用的产品将以法定货币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给用户。 虚拟货币除外。
(十)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 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换取少量实物的,实物的内容和价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加强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限制网络游戏用户单次游戏的单次充值金额,并在用户充值、购买时发送提示信息,要求用户确认。 确认信息应当包括充值或者消费的法币或者虚拟货币金额、获得的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的名称以及适度娱乐、理性消费的提示。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保存用户充值、消费信息记录不少于180日。
供参考,在文化部统一管理下,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网络出版前置审批”。 “网络游戏网络出版”是指网络游戏出版物,“前置审批”是指网络游戏出版物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查批准后,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向网民提供服务。工业和信息化司. 。 一旦上线,完全由文化部管理。 对于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文化部应允许上网,无需重复审核,并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进行严格管理。出版物; 网络游戏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执法队伍查处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上网的行为。 新闻出版总署不直接办理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